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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501-2007

  • 2013-07-18
为控制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1984年)废止。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
DB11/ 139—200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206—2003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207—2003 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
DB11/ 208—2003 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237—2004 冶金、建材行业及其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447—2007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2—2007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3—2007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 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外,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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