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服务范围
检测相关标准:
1.《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2.《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
3.《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
4.《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
5.《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
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
7.《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
8.《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
9.《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
10.《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
11.《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
12.《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
13.《足浴服务卫生要求》 DB3135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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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交通等候室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特等和一、二等站的火车候车室,二等以上的候船室,机场候机室和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2 引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值
项 目 |
候车室和候船室 |
候机室 |
温度,℃ |
有空调装置 |
冬季 |
18-20 |
18~22 |
夏季 |
24-28 |
24~28 |
无空调装置的采暖地区冬季 |
>14 |
≥16 |
相对湿度,% |
- |
40~80 |
风速,m/s |
≤0.5 |
≤0.5 |
二氧化碳,% |
≤0.15 |
≤0.15 |
一氧化碳mg/m3 |
≤10 |
≤10 |
甲醛,mg/m3 |
≤0.12 |
≤0.12 |
可吸入颗粒物,mg/m3 |
≤0.25 |
≤0.15 |
空气细菌数 |
撞击法,cfu/m3 |
≤7000 |
≤4000 |
沉降法,个/皿 |
≤75 |
≤40 |
噪声,dB(A) |
≤70 |
≤70 |
台面照度,lx |
≥60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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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卫生要求
3.2.1 等候室(含机场隔离区,下同)的内外环境应清洁整齐,地面应无垃圾废弃物和痰迹等。
3.2.2 等候室的室内外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果皮箱等卫生设施,并保持清洁,做到定期消毒;垃圾储运应密闭化,日产日清。
3.2.3 等候室内应设公用饮水处,未经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供水设施及饮水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和GB5749 规定。
3.2.4 等候室外应按旅客流量设置相应数量的卫生间。卫生间的布局应合理,必须有单独通风排气系统;卫生间内不得设座式便器,卫生间地面、墙裙应使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有地面排水系统;卫生间应每日定时清扫,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明显臭味。
3.2.5 等候室内禁止吸烟。宜在有通风设施地方设单独吸烟区。
3.2.6 等候室应有防虫、防鼠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达到全国爱卫会的考核规定。
3.2.7新建、改建等候室的设计卫生均执行本标准的要求。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局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卫生保护司、交通部卫生处、民航局卫生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荣歧、黄晓芸、周毓瑾、程建新、何秉钧、蔡念南。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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