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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卫生防疫站、天津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辽宁卫生监督所,北京卫生防疫站、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淅江省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瑞英、崔春明、王旭太、梁进、余宏伟、张法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桶)装饮用水的指标要求、仪器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贮存、包装、运输、标识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经过滤、灭菌等工艺并装在密封的窗口中可直接饮用的水。
本标准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和瓶(桶)装饮用纯净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备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8573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3 指标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原料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1.2 感官指标
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色度/度 ≤ | 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
混浊度/NTU ≤ | 3 |
臭和味 | 不得有异臭异味 |
肉眼可见物 | 不得检出 |
表2 理化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亚硝酸盐(NO2-)(mg/L) ≤ | 0.005 |
耗氧量(O2)(mg/L) ≤ | 2.0 |
铅(Pb)(mg/L) ≤ | 0.01 |
总砷(As)(mg/L) ≤ | 0.05 |
铜(Cu)(mg/L) ≤ | 1.0 |
镉(Cd)(mg/L) ≤ | 0.01 |
余氯/(mg/L) ≤ | 0.05 |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 ≤ | 0.002 |
三氯甲烷/(mg/L) ≤ | 0.02 |
总a放射性/(Bq/L) ≤ | 0.1 |
总b放射性/(Bq/L) ≤ | 1 |
3.1.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 要 求 |
菌落总数/(cfu/mL)≤ | 50 |
大肠菌群/(MPN/100mL)≤ | 3 |
霉菌/(cfu/mL)≤ | 10 |
酵母/(cfu/mL)≤ | 10 |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菌) | 不得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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