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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介绍

  • 2013-07-05
公共卫生服务范围

中央空调检测 通风系统检测 地下室备案检测 美容美发卫生
宾馆旅店卫生 娱乐场所检测 舞厅游艺厅咖啡厅 ■游泳馆卫生
体育馆卫生 商场 图书馆 卫生用品用具微生物 公共浴室
公共交通等候室 公共交通工具 饭馆餐厅卫生  



检测相关标准:
1.《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2.《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
3.《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
4.《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
5.《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
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
7.《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
8.《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
10.《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
11.《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
12.《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
13.《足浴服务卫生要求》 DB31359-2006

本实验室是在质监局、环保局备案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可根据国家和客户要求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现实验室面积有1000多平米,专家技术人员数十名,为您提供专业的检测,欢迎您的来电,010-51297940,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公共场所分类: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足浴场所
文件标准摘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发证、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发证、复证监测:空气质量监测应监测一天,每日上午、下午、晚上各采样一次,或者是在营业前、营业中和营业结束前各采样一次。每次采样应采平行样。
经常性卫生监测:只进行一次性监测或者在营业高峰时间内监测一次,每次采样应采平行样。
公共卫生用品监测:监测卫生用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为计算。对各类卫生用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超过10件的单位,各类物品的采样数量应在1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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